光山公安交警扎實開展“夏季突出違法專項整治百日行動”,對酒醉駕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采取“全覆蓋、零容忍、嚴處罰”的工作措施,打造酒駕醉駕高壓嚴管“禁區”。近期,交警大隊查處一起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典型案件。
8月13日,官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,被民警當場查獲,經檢驗,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5.55mg/100ml,涉嫌酒駕。進一步核查發現,官某曾于 2017年7月份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光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查處,此次酒后駕駛屬于二次酒駕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,官某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,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。
“二次酒駕”,采取什么處罰措施?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,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10日以下拘留,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光山公安交警提醒
酒駕代價大,醉駕要入刑。請牢記:拒絕酒駕,平安回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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